李向阳律师亲办案例
行为人尚未实施抢劫,仅是犯罪预备会判刑不?
来源:李向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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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尚未实施抢劫,仅是犯罪预备要判刑不?

(辩护人李向阳声明:本文是一真实案例,案件中的人物全部以化名出现,

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简介:2005年12月份初,犯罪嫌疑人吴小安、朱小华、钱小其、柏小均、谢五阳等五人多次聚集一起密谋抢动本市某某镇莲花广场14楼一赌档,并商以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为由进入该赌档实施抢劫的作案细节和到赌档周围踩点观察,吴小安准备好枪支,朱小华负责按排车辆和伪造人民警察证,搜查证等,商定在2005年12月20日晚实施抢劫该赌档,2005年12月20日13时30分,某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市厚街镇君濠酒店把吴小安等五人抓获。

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吴小安,男,1967年3月出生,台湾省高雄市人。

被告人朱小华,男,1973年10月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

被告人钱小其,男,1977年3月出生,江西省吉水县人。

被告人柏小均,男,1973年12月出生,四川省达县人。

被告人谢五阳,男,1974年4月出生,湖南省溆浦县人。

广东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五被告人非法占为目的,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作为犯罪预备,其行为已经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向广东省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的意见:

被告人吴小安及辩护人李道君提出,吴小安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提现吴小安是犯罪预备,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及初犯的意见,配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

被告人朱小华及辩护人程学明,提出,朱小华在本案中系从犯及犯罪中止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朱小华与被告人吴小安认识后,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并商量,对其周围环境踩点,不符合犯罪中止和从犯的条件,故对被告朱小华及辩护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朱小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

被告人钱小其及辩护人雷庚秀、陈寿安提出,钱小其在本案中是从犯及犯罪中止的意见。经查,钱小其接受被告人吴小安的邀约后,就直接介绍被告人朱小华与吴小安认识,且多次参与商量、踩点,故不符合从犯及犯罪中止的条件,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钱小其之罪为招摇撞骗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解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钱小其是预备犯、初儿、偶犯,认罪态度好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

被告人谢五阳及辩护人李向阳提出,谢五阳归案案后被刑讯逼供,其证据取证不合法,犯抢劫预备证据不足,部分事实不清的意见。经查,在法庭上,被告人及辩护人未提供逼供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谢五阳自已认可受被告朱小华的邀约、多次参与预谋、踩点,准备抢劫作案。故其辩解理由不实,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谢五阳在本案中系从犯,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安、朱小华、钱小其、柏小均、谢五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准备以冒充警察的方式,持枪支等工具,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共同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判吴小安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0元。

判朱小华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0元。

判钱小其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元。

判柏小均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

判谢五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1000元。

(注:本文未经本律师同意不得转载,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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