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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所欠债务是否应由妻子偿还?
来源:李向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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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所欠债务是否应由妻子偿还?

一、当事人基本案情:

1、原告:阳某某,男,19892月出生,汉族,务农,某某县某某镇某村某组。

2、被告:黄某某,女,19909月出生,汉族,务农,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

二、(1)、原告诉请及事实和理由:2015210日,梁某某,由于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用于作生意做周转,经协商被告当天即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40000元,于20163月归还,原告当天以现金方式将40000元交付给了被告夫妇,在借款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不予偿还,鉴于该债务是在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且商店一直是由被告黄某某经营管理,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1、法院确认(2016)湘1224民初000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债务被告黄某某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并判令被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偿还原告的债务40000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被告答辩称:1、被告从未向原告借过钱,被告的丈夫向原告借款被告是不知情的。其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2、原告曾经向法院提起(2016)湘1224民初000号民事诉讼,法院已经作出了民事判决,且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有明确的债务人,是该债务人的个人债务与被告无关。

三、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于20171115日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和其丈夫共同清偿原告诉请的债务40000元。

四、被告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于2018114日向湖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发回重审。

五、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借款纠纷,是否系上诉人黄某某与梁某某婚姻关系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等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

六、某某县人民法院接受二审法院发回的案件后,于2018716日立案受理。受理后原告阳某某主动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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